咨询内容 |
1、请榆次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2024年12月20日发生在榆次区大学城田森汇北区二楼施工现场的人损事故是否属于安全生产事故。
2、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发生人损事故后,未按规定向应急管理部门和住建部门申报安全生产事故,是否违法,是否应当给予申请人人身损害赔偿。
3、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24年12月,申请人薛爱斌经工友王*胜(联系电话:139****8072)介绍,来到位于晋中市榆次区大学城田森汇北区二楼从事室内装潢工作,工资200元/人/天。据了解,该工地系万绣城公司(负责人:易*明 联系电话:151****8967)委托钟*(联系电话:137****9820)的装潢队负责施工的,施工现场负责人是王*(联系电话:131****7400)。2024年12月14日至20日,申请人薛爱斌在该施工工地干活。12月20日下午,申请人薛爱斌在脚手架上干活时不慎跌落,后被工友紧急送到榆次区人民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跟骨骨质碎裂,断端错位。后通过王*与老板钟*沟通后,对方预付了医药费5000元,第二天又付了3000元,但钟成一直拒绝与申请人直接对话。12月20日晚,申请人薛爱斌到太谷骨科医院住院治疗,12月24日进行了手术治疗,足跟部植入了四根钢钉,12月31日出院,实际住院11天,共花费检查费、医药费、手术费等共计约1.8万元。此外,医生说大约一年半后还要进行二次手术,需要花费约7000元。经向人社部门初步了解,申请人薛爱斌左脚骨粉碎性骨折的伤情已构成9级伤残,按照国家标准,应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4万元(9个月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8万元(18个月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4万元(9个月工资)。另外,计算误工费:200元/天×100天=20000元;护理费:120元/天×100天=12000元;营养费:50元/天×100天=5000元。以上各项开支和费用共计27.8万元。
从12月20日事故发生直至现在,申请人只收到装潢队老板钟*通过现场施工负责人王红微信转来的医药费8000元。申请人认为用人单位作为用工主体应当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并参照工伤赔偿的标准对申请人给予补偿。但用人单位一方面瞒报了这起安全生产事故,另一方面拒绝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给予申请人赔偿。因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向贵单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希望贵单位以书面的形式答复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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