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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0000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01-2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安全生产

安监局权责清单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2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职权类型职权编码职权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
1行政许可0700-A-00500-14079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第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或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2其他0700-Z-00300-14079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工作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备案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3其他0700-Z-00400-140791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工作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备案文书。及时抄告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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