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2-000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1-2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安监局权责清单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1 | 行政许可 | 0700-A-00500-14079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55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对书面申请材料、企业现场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文书或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六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
2 | 其他 | 0700-Z-00300-140791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工作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备案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 |
3 | 其他 | 0700-Z-00400-140791 | 非药品类易制毒经营备案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第十三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工作人员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备案或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备案文书。及时抄告公安、工商、商务等部门。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六十二条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号)第二十一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