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0000005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9-23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安全生产 |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山西诚兴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7·9”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晋中开发区山西诚兴型钢有限责任公司
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7·9”一般高处坠落
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9日,晋中开发区山西诚兴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为142万元(死者赔偿费用)。
事故发生后,晋中开发区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全力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积极救治伤者和事故善后,全面核查事故原因,对企业违规作业问题,严肃处理、依法追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晋中开发区管委会成立了由晋中开发区管委会领导任组长,安监局、综合办公室、公安分局、工会工委、纪检监察室等有关单位参加的山西诚兴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7·9”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先后调阅了事故单位的相关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事故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查清了相关部门在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因项目施工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未系安全带、安全绳的情况下,在抬送铝合金轨道时不慎踩到屋面已严重风化的采光板造成采光板破裂坠落,导致其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光伏电站项目概况
2024年1月3日,内蒙古淖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晋中开发区山西诚兴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以下简称诚兴光伏电站项目)在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备案。
项目名称:晋中开发区山西诚兴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建设性质:新建;
项目地点: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修文工业园;
主要建设内容:利用晋中开发区山西诚兴型钢有限责任公司的屋顶购置光伏组件、光伏 线缆、支架、逆变器、连接器等其他相关安全设施和配套设备,建设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运行模式采全额上网方式。
建设规模(主要产品年生产规模):本项目在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潇河产业园区修文工业园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拟建光伏装机容量为2.8MWp,年均发电量约为336万kWh。
该建设项目参建单位为:
设计单位:中昌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总包单位: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劳务分包单位:东阳市洪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山西晋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目前,该项目正在施工,尚未竣工验收。
(二)各参建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
内蒙古淖尔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以下简称淖尔晋中分公司)位于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桥东街196号东顺苑商业综合楼4层413室。该企业2023年11月20日在晋中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登记,其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MAD4XNAN9P;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2023年11月20日;负责人:王平;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热发电装备销售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总承包单位
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巨恒建筑公司)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呼和浩特金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南三环快速路西侧万枫美利山1号楼1单元1704。其证照信息如下:
(1)《营业执照》信息
该公司2023年4月12日在土默特左旗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登记,其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1MA0MY60T6U;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6年6月21日;法定代表人:白玉军;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等。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
发证部门:内蒙古住建厅;证书编号:D215616568(临);资质类别及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有效期:2024年1月31至2025年1月31日。
(3)《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发证部门:内蒙古住建厅;证书编号:(蒙)JZ安许证字[2023]000200;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4月28日至2026年4月28日。
3.劳务分包单位
东阳市洪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洪闪劳务公司)位于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东阳江镇横锦村313号。其证照信息如下:
(1)《营业执照》信息
该公司2022年4月12日在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其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JY1GY69;注册资本:叁仟万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20年9月29日;法定代表人:胡闪闪;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筑劳务分包;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信息
发证部门: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证日期:2022年3月1日;证书编号:D333308663;有效期:2022年3月1日至2027年3月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3)《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发证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证时间:2022年3月4日;编号:(浙)JZ按许证字[2022]079062;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2年3月4日至2025年3月3日。
4.监理单位
山西晋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投监理公司)位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阳曲产业园锦绣大街269号晋德帮医药物流园区科技楼二层205-2室。其证照信息如下:
(1)《营业执照》信息
该公司2023年2月6日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登记。其相关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13671824W;注册资本:叁佰壹拾万元整;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9年2月5日;法定代表人:程海洋;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文物保护工程监理;公路工程监理;水运工程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单建式人防工程监理,招投标代理服务等(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信息
①发证机关:住建部;发证日期:2020年6月5日;证书编号:E114003690-4/1;有效期:至2025年6月5日;业务范围:房星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
②发证机关:山西省住建厅;发证日期:2023年4月7日;证书编号:B214003697-4/1有效期:至2027年10月18日;业务范围: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乙级;电力工程监理乙级。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4年5月20日,淖尔晋中分公司与晋投监理公司签订《发电项目EPC总承包监理》合同;服务期:自项目开工至竣工验收合格且决算完成(开工日期以监理审定的开工日期为准);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
2024年5月21日,淖尔晋中分公司与内蒙巨恒建筑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计划2024年5月25日开始现场施工,工期120天。
2024年6月3日,内蒙巨恒建筑公司与东阳洪闪劳务公司签订《安装施工合同》,东阳洪闪劳务公司负责支架及组件的安装,低压侧所有的施工。
2024年6月5日,东阳洪闪劳务公司与郭建栋(自然人,身份证号码:63212619810228****)签订《光伏联营施工协议》,郭建栋承包范围:支架组件安装、低压电器安装、驱动器安装、电器防雷敷设,箱变基础事故等,工程6月5日开工。
(四)项目安全管理情况
1.内蒙巨恒建筑公司
该公司诚兴光伏电站项目工程项目部人员组成:项目负责人:毕燕茹(执业资格证书编号:NMG2104086,《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蒙建安B(2022)0017375);现场负责人:任志军;现场技术员:王鹏云;专职安全员:姜建东(《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蒙建安C2(2021)0003153)。
2.东阳洪闪劳务公司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闪闪(女)2022年4月29日参加浙江省住建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并考核合格,领取《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浙建安A(2022)0790177;有效期:2022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28日)。王红卫(东阳洪闪劳务公司监事)为施工现场负责人。
3.晋投监理公司
该公司诚兴光伏电站项目工程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理工程师:史安宇(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号:44018383);专业监理:张鹏飞(证书编号:晋专监23120119);专业监理工程师代表:王健(证书编号:晋专监20210376)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9日早上6时30分许,诚兴光伏电站项目工程施工现场,王红卫(东阳洪闪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叶国强(东阳洪闪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等人在工地宿舍楼旁开早会安排当天工作。随后,何玉邦(郭建栋的同乡)等临时雇佣的员工上房顶开始工作。因张良帅等4人是新招收的,尚无工作技能,何玉邦就安排他们搬料,张良帅和张鹏瑞(临时雇佣人员,大同师专学生)俩人面对面一起抬运铝合金轨道,走着走着张良帅就掉下去了,张鹏瑞马上大声喊人。听到喊声,何玉邦就赶紧跑过去,看见屋顶采光板有个破裂洞口,从洞口看到坠落至车间内水泥地面的张良帅。
(六)事故现场情况
2024年8月1日,事故调查组及专家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验(见图1、图2)。
图1 事故车间外景 图2 事故发生地点
事故调查组及专家对死者位置及坠落高度进行了现场测量,激光测距仪显示车间屋顶采光板破损部位距离地面高度为9.71m。
采光板风化严重,玻璃丝裸露,撕裂口0.6m×.06m,铝合金轨道共8根,30mm×40mm×1.2mm×6000mm规格,每根重2.65kg,合计重量21.2kg(见图3)。
图3 洞口及铝合金轨道
厂房设计图纸及尺寸与现场一致。事故调查组最终确定张良帅坠落高度为10m(见图4、图5)。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信息如下:
张良帅,男,系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财经学院财管(本)2204班学生,学号:2213014040,身份证号:2304212004013*****,
图4 厂房设计图纸
图5 厂房设计图纸
家庭地址: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惠林小区,7月5日学校放假,7月6日学生正式进入假期。7月7日其到诚兴光伏电站项目工地打工(勤工俭学)。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计算,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42万元。
(八)其他情况
依据榆次区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2024年7月9日6时,榆次区气象局西长寿监测点:气温21.6℃,相对湿度86%,平均风速1.7m/s,风向东北,无降水。经事故调查组研判,坠落事故的发生,与天气情况无关。
事故发生后,东阳洪闪劳务公司及项目部领导积极安抚死者家属,主动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因而此次事故未形成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应急处置
何玉邦从洞口看到坠落至车间内水泥地面的张良帅后,6时48分给叶国强打电话,告诉他:说出事了,掉下去一个人。随后6时49分和6时52分两次给郭建栋打电话,也是告诉他出事了。叶国强接到何玉邦的电话后,立即给王红卫打电话,告诉他出事了。王红卫在赶往事故现场的途中,6时50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王红卫到了现场,看到张良帅在车间里面躺着,周边有血迹,没敢动张良帅,随后安排员工保护好现场,安排个人去厂门口等120救护车。
晋中开发区领导获得事故信息后,要求晋中开发区安监局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全力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积极救治伤者和事故善后。
(二)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7月9日6时50分,晋中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120)接到求救电话,当即派出120急救车赶往事故现场,7时2分急救车到达现场。到达事故现场后,随车急救医护人员对张良帅进行了查体,监测血压、呼吸、脉搏,心电图检查。患者意识丧失,强动脉博动消失,无自主呼吸、心律。双侧瞳孔散大。双耳双鼻有血性物流出,心电图呈一直线状态,已无生命体征,死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随即告诉王红卫,张良帅已死亡,并让王红卫拨打110报警。现场急救医生借用王红卫的手机和110进行电话沟通。潇河派出所警员随后赶到现场,见公安警员到达后120急救车返回。
张良帅死亡后,东阳洪闪劳务公司领导通过其同学联系其家属,死者家属到榆后,派专人负责死者家属的接待、心理疏导、情绪抚慰、协商善后事宜等工作。目前,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到位,善后相关事宜基本处置完毕。
本次事故未引发次生灾害和社会负面舆情。善后安抚工作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合情合理,家属对因意外导致死亡的事实认可,对善后处置工作表示满意,情绪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通过现场勘验,问询了解,事故调查组认为,此起事故事发现场救援处置比较顺利,企业人员自觉维护秩序,配合医护人员进行救治工作,医护人员未受到干扰。
评估结论:参与救援的相关人员齐心协力,救援现场组织有序,协同一致,科学合理,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未因盲目施救引发次生灾害和衍生灾害,圆满的完成了本起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事故原因分析
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良帅在10m高的彩钢瓦屋顶进行光伏板轨道的运输铺设作业时,本人无高处作业证,且作业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及自身个体防护装备佩戴缺失,不慎踩到风化严重的采光板并导致采光板破损坠落而亡。
(一)直接原因分析
1.人的不安全行为分析
(1)张良帅在距地面10m高的厂房屋顶进行施工,为二级高处作业。其首先未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的要求取得高处安装、维护、拆除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上岗;其次未系安全带、安全绳,此行为违反了《建筑与市政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的第3.2.1条规定的“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
(2)郭建栋(自然人)明知招收临时人员工作环境属于高处作业,其在网上招聘人员时不对人员资质提出要求,录用后未告之安全风险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且其不具备与洪闪劳务公司签订再分包的条件。
2.物的不安全状态分析
根据《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2022年版)》JGJ 80-2016第4.2.4条:高处作业时洞口盖板应能承受1KN的集中荷载和不小于2KN/m2的均布荷载。施工单位只是在采光板四周喷涂了红白相间的警示线,未对隐蔽洞口进行覆盖,未能起到安全防护作用。且张良帅在抬送铝合金轨道负重21.2kg/2=10.6kg,增加了屋面载荷,采光板年久日晒风化严重,影响了强度。
(二)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验、询问相关人员、涉事企业提供的资料以及榆次气象局提供的《气象记录》,经分析研判,本起事故的发生可以排除人为故意或突发自然灾害的因素。
(三)间接原因分析
1.东阳洪闪劳务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风险意识淡薄,现场管理不到位。该公司即未与现场施工人员签订书面劳动用工合同,也未对现场施工人员上岗资质进行审核,安全教育培训缺失,且对采光板处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此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2.内蒙巨恒建筑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对施工项目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其管理人员到岗履职不到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采光板安全防护不到位和劳动用工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纠正,亦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3.晋投监理公司履职不到位,对现场存在的采光板防护不到位的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没有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制止违规作业,也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之一。
四、有关责任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内蒙巨恒建筑公司
内蒙巨恒建筑公司在承包合同生效后,虽然按要求任命项目经理和组建了项目部,但进入施工阶段后,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1],项目部人员配置不全[2];与东阳洪闪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后,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存在“以包代管”[3]现象。
2.东阳洪闪劳务公司
东阳洪闪劳务公司在与内蒙巨恒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未组建项目部,并将合同内容肢解,将安装施工内容转包
[1] 《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住建部 建市〔2015〕35号)一、建筑施工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必须在岗履职,不得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工程项目担任项目经理。
[2]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17)第3.2.3条:项目部的人员配賞和管理规定应满足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需要。
[3]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给郭建栋(自然人)[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同样存在“以包代管”现象。
3.晋投监理公司
晋投监理公司在监理合同生效后,虽然按要求任命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组建了项目监理机构,但进入施工阶段后,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在岗,对违法分包及总包、分包公司用人、作业人员资格失察[5],督促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良帅,男,群众,山西应用科技学院财经学院学生,光伏发电站项目临时雇佣施工人员。其安全意识淡薄,从事高处作业无证且未佩戴安全带(安全绳),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本起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郭建栋,汉族,群众,1981年2月28日出生,无工作单位。2024年6月5日与洪闪劳务公司签订《光伏联营施工协议》后,明知施工地点属于高处作业,在网上招聘人员时不对人员资质提出要求,且对已招聘的人员未告之安全风险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
[5] 《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责任六项规定(试行)》(住建部 建市〔2015〕35号)二、项目总监应当在岗履职。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应当组织审查施工单位报审的分包单位资格,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劳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训,对本起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其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
1.王红卫,男,汉族,群众,1975年11月18日出生,现任
东阳洪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监事,光伏发电站项目施工项目负责人。其违规分包[6],且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设置不到位[7],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园区建设管理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2.任志军,男,汉族,群众,1994年4月27日出生,现任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光伏发电站施工现场负责人。其未全面履行法律法规赋予总包现场施工负责人的职责[8],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园区建设管理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3.史安宇,男,汉族,群众,1975年7月12日出生,山西晋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现任光伏发电站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其自项目施工后,未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长期脱岗,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处于失控状态[9],对本起事故的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8]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第39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园区建设管理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四)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东阳市洪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东阳市洪闪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且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无序,安全设施未按要求配置,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10]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园区建设管理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2.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巨恒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对分包单位安全工作实施管理,放任分包单位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园区建设管理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3.山西晋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晋投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非法转包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审查失察,对施工方隐患排查治理监理不严,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监理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园区建设管理部对其进行行政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10]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
六、事故主要教训
晋中开发区山西诚兴型钢有限责任公司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自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备案后,因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的管理及监管范围所限,一直游离在各部门管理监管范围之外,形成事实上的安全生产监管“真空区”。今后还会遇见相似的问题,这与安全生产管理监管全覆盖、无一遗漏的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1.总包施工单位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要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管,采取技术、管理等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要深刻吸取采光板高处坠落事故教训,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的要求,从风险辨识、方案制定、安全技术交底、防范措施落实、劳防用品配备等各个环节全面排查消除事故隐患。
3.要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对高处作业的风险意识和安全生产、应急处置的能力,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取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严令禁止违章指挥违规作业。
4.监理单位要依法依规落实监理责任,严格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核特种作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安全隐患的监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
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