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kq-2022-00000072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2-08-1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开发区文件 |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综示晋开管发〔2022〕37号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依法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经2022年8月5日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8月12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
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ニ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类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由财政局或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选取评审机构要按公开招标等政府采购规定方式进行。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对委托项目进行独立评审,对评审结果负全责。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聘用评审机构产生的评审费用要列入财政当年预算,并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分别列入财政局和项目单位当年的部门预算。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财政局内部设立财政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机构选用、考核、付费、评审时限、出具评审结果等实施全程监督;项目单位内部也要相应建立具体的监督办法。
第六条 评审结果要作为项目单位进行招标采购、签订工程合同和申请财政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对未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项目,财政局不予评审;确因时间紧、任务急的应急零星项目未能履行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程序的,按照“特区特管、特事特办”和权责一致的原则,由部门提出申请,报经管委会批准后方可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范围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范围:
(一)全部由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维修、改造等工程类项目;
(二)管委会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额度:
(一)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概)算项目、投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结算项目由财政局组织评审;其余由项目单位组织评审;
(二)不纳入评审范围的项目:
1.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行性研究费、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技术服务费;
3.总投资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4.国家规定的保密级项目;
5.其他不适宜评审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程序、依据和要求
第十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项目单位提出评审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相关内容),经管委会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报财政局国资科;
(二)财政局国资科(审核招投标及政府采购情况)、预算科(审核预算安排情况)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送评审中心;
(三)财政评审中心对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齐全具备评审条件的接收资料;不具备评审条件的,退回项目单位进行补充完善;
(四)财政评审中心接收任务后,根据评审机构选用方式选定评审机构,向评审机构下达委托书;
(五)评审机构按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形成初步评审意见,在与项目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六)项目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财政评审中心复核提出意见,经财政评审委员会会审通过后,报财政局局长签字出具评审报告。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依据:
(一)与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各级有关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三)项目立项批复或资金下达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和投资额;
(四)与项目有关的市场价格信息、同类项目的造价及其它相关的价格信息;
(五)施工图纸、工程预算书(结算书)、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竣工图等资料;
(六)项目评审的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
(一)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制,项目单位要在提出评审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要求向财政评审中心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财政评审中心审核后,评审机构应当在下列时限内完成相应评审工作:
1.单项工程预算(控制价)评审时间
(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接到预算(控制价)报告和完整的预算(控制价)资料之日起不超过10天;
(2)500万元(含500万元)—5000万元,从接到预算(控制价)报告和完整的预算(控制价)资料之日起不超过15天;
(3)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从接到预算(控制价)报告和完整的预算(控制价)资料之日起不超过30天。
2.单项工程结算评审时间
(1)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从接到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20天;
(2)500万元(含5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30天;
(3)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45天;
(4)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从接到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不超过60天。
特殊情况下,对省、市、开发区重点项目及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根据项目单位的时间要求及时完成;大型项目或者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评审时限的,由财政局、项目单位及评审机构三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二)评审机构承办的评审项目,必须从财政评审中心获取评审资料,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与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单独接触,需增补资料的,应向财政评审中心申请获取;踏勘现场必须有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机构、项目单位、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共同参加;
(三)未经财政评审中心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项目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的程序、依据和要求,拟定本单位承担的财政投资评审项目管理办法。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财政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投资评审的政策、法规,并建立完善的财政投资评审制度体系,管理财政投资评审业务;
(二)依据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结果安排预算、拨付资金;
(三)财政评审中心依法组织开展评审工作,根据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及时出具评审结果;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相互制约;
(五)建立项目评审管理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
(六)受理和处理评审投诉、组织协调处理评审争议;
(七)负责财政委托的评审机构评审费用列入财政当年部门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作为项目实施的主体要对投资评审项目是否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或工程招投标、是否立项负责;
(二)在项目安排预算前编制项目投资预算,将编制好的项目投资预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不得虚报;
(三)申报项目评审时,原则上应将评审送审额控制在批复概(预)算或批准计划预算额内;
(四)按评审要求,做好项目评审前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及时提供所需相关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五)积极配合评审机构,做好取证工作,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六)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签署反馈意见,并由单位及其负责人签字盖章;逾期不签署的,视同同意评审结论;
(七)负责本单位委托的评审机构评审费用列入财政当年部门预算。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管委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依法向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三)按规定时间及时出具评审报告;
(四)按照财政评审的要求,建立完善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对项目资料、工作底稿、评审报告等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情况的资料,按行业规定进行整理、归档、保管。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评审过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财政评审中心及时召开各方协调会议,组织专家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经管委会批准后作为评审依据。
第十七条 对送审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须聘请评审机构进行复审,并将其复审报告作为财政评审中心出具评审结果的依据。
第十八条 评审过程中,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不得向项目单位、施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质量达不到委托要求,在评审中出现严重差错、超过评审业务要求时间且没有及时书面说明或者说明理由不充分的,财政评审中心将相应扣减委托业务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不支付委托业务费用。
第二十条 参与财政投资评审各方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若违法、违规,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综示晋开管发〔2018〕57号文件废止,管委会出台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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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综合办公室 2022年8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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