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首页 >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jkq-2022-00000120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2-11-21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政府文件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 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区直各有关单位,各相关派驻机构,各国有企业: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1月1日第45次党工委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1月3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出资发起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引导社会资本重点投资我区新能源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食品新材料信息创新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长性企业和先进制造重点领域。

第三条  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增量新引进项目引导基金和存量技改扩产项目引导基金。

增量新引进项目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我区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招商引资项目。

存量技改扩产项目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区高成长性企业,推动存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进入产业投资领域或存量企业发展领域,促进我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导基金运作应当以政策效果为首要目标,坚持贯彻落实国家、省、区、市决策部署、支持重要领域发展的政策导向,避免片面追求投资收益或对社会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实行科学的运营管理、收益分配和奖励贡献等机制。

第六条  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安排的资金、其他政府性资金,以及引导基金运行中产生的收益等。引导基金可适当引入国家、省、市政府投资基金。

 

  组织架构

第七条  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基金理事会”),对引导基金的运营进行宏观指导

基金理事会主任由管委会主任兼任,副主任由管委会分管金融和专项基金的领导兼任,成员由晋中开发区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经济运行部财政局金融服务中心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晋中开发区诚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壹公司”)等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基金理事会职责

  1.确定引导基金投资产业方向投资政策等事项;

  2.引导基金统筹实施政策指导、考核评价等;

3.协调解决引导基金运作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审核引导基金管理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5.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6.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金理事会下设理事会办公室

理事会办公室设在晋中开发区金融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兼任。

理事会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处理基金理事会日常事务;

2.承担引导基金运行的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

3.引导基金运作进行政策指导和协调服务;

4.牵头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5.负责对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6.贯彻落实基金理事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基金理事会各成员单位职责

  )金融服务中心:履行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职责。

)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业务指导,配合做好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健全招商项目,实行动态更新,为引导基金提供项目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经济运行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引导基金进行业务指导,配合做好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负责健全存量企业,实行动态更新,为引导基金提供企业信息查询和对接服务

  )财政局:根据管委会确定的引导基金出资额,将政府出资纳入年度预算;负责组织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价工作。

(五)诚壹公司:受管委会委托履行管委会资金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引导基金(含省、市政府资金)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制,由诚壹公司牵头发起设立。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为晋中金控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诚壹公司和山西省创业投资基金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出资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执行,实行市场化运作。

(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

(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防控制度。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拟定引导基金的投资规划,把控投资进度,做好资金保管,合理使用引导基金;

2.负责对拟投资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与合作谈判,并拟定投资方案;

3.负责以发起设立或增资参股的方式设立子基金,并负责子基金管理运营情况的监督及考核评价工作;

4.负责跟进投资的后续监管,对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进行管理;

5.负责引导基金的终止和清算工作;

6.负责引导基金从子基金或跟进投资项目中的退出与清算工作;

7.定期向基金理事会及理事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的运行情况;

8.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引导基金需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引导基金拟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有关行业和社会专家共同组成。项目申请单位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本单位项目的评审。

 

  引导基金的运营方式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用“母子基金”运作模式,增量新引进项目引导基金和存量技改扩产项目引导基金(示范区晋中开发区六新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存量技改扩产项目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子基金开展投资业务。引导基金也可采用投贷联动、联合投资、直接投资等规范化运作模式,直接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规模的20%。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子基金按总量1:3募集比例放大,具体项目灵活确定杠杆比例。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与其他投资人股权权益原则上同股同权。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方面的不同,给予其他社会投资人适当让利。

第十六条  增量新引进项目引导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增量子基金”)的运营模式

(一)增量新引进项目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设立增量子基金;增量子基金对符合我区产业政策的招商项以股权等符合政策要求的形式进行投资。

(二)增量基金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

(三)增量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从我区招商项目库中筛选,以市场通行规则研究确定。

(四)经股权(或基金份额)换算,诚壹公司对单个招商项目实际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额的10%。

(五)增量子基金投资招商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项目公司须签订入区协议,并按照入区协议完成总投资额的15%

2.项目须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在相关产业领域内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

3.项目公司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5.不得参与上市企业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但被投资企业在增量子基金投资后上市的及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

第十七条  存量技改扩产项目引导基金子基金(以下简称“存量子基金”)的运营模式

(一)存量技改扩产项目引导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共同设立存量子基金。存量子基金对区内存量企业股权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形式进行投资。

存量基金应当充分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扩大财政资金投资效用。

(三)存量基金拟投资对象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从我区存量企业库中筛选,以市场通行规则研究确定。

(四)存量子基金进行投资须遵循以下原则:

1.被投资企业须为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被投资企业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在相关产业领域内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

3.被投资企业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5.不得参与上市企业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但被投资企业在存量子基金投资后上市的及上市企业定向增发、并购重组除外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遴选。

 

第四章 退出和终止

第十九条  晋中开发区政府投资资金与其他投资人在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本区所投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从子基金中退出:

(一)子基金设立方案确定后超过一年,子基金未能完成新设或增资程序的;

(二)引导基金将出资资金拨付子基金账户满一年,子基金未进行投资的;

(三)子基金违反资子基金合伙协议的;

(四)子基金的投资行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五)其他不符合引导基金要求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引导基金对外投资形成的权益份额或股权可采取上市、股权转让、份额转让、企业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退出价格以市场化方式协商确定。在有受让人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按程序退出。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各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根据基金实际情况,由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应根据基金协议约定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基金协议约定从子基金中分配、清算所获得的资金,应及时缴入引导基金托管账户,用于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奖励性支出。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托管机构进行托管,托管机构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区属其他国有资本,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投资国债以及银行存款类产品等安全性和流动性较好的固定收益类资产。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  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要求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整改;协调无效的,报请基金理事会同意后,将从引导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基金理事会办公室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评,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基金理事会办公室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基金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  对引导基金的评价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重点要综合评价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评价考核。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度收取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按照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从基金收益中提取。引导基金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一般按照引导基金实缴出资额的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2%)按年度收取,具体比例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  除支付管理费外,引导基金还可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子基金年平均收益率超出一年期LPR或合伙协议约定收益率时,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鼓励实行子基金管理团队跟投制度。

第三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运作模式上,鼓励大胆尝试、勇于创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纠偏机制。在投资中,对依法合规、决策程序透明、已履职尽责、因政策变动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导致投资失败或损失,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且未谋取私利的,应视具体情况容错免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基金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现有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打印正文】
分享到:
【字体: 
示范区手机站
微信公众平台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