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2024-00000001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4-02-02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公示公告 |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的通告
晋中开发区企业、个体工商户: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企业和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2023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报范围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在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均须依法履行年报义务。
二、年报时间
2024年1月1日-2024年6月30日
三、年报方式
一是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https://sx.gsxt.gov.cn/index.html)的“企业信息填报”模块报送。二是登录“山西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https:/scjgj.shanxi.gov.cn/),通过首页的“办事指南-年报信息填报”模块报送;三是关注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公众号,通过“网上服务--微信年报”模块报送
四、企业年报“多报合一”
继续实施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海关、统计、外汇部门相关事项合并年报的基础上,新增了与税务部门相关事项的合并年报。外商投资企业(机构)、海关管理企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多报合一”内容。所有企业如果在2024年1月1日到5月30日期间,已经完成税务年报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报送市场监管年报时,相关资产状况信息自动带入,无需重复填报。
五、大型企业年报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规定公示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重点领域企业年报
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特种设备生产企业报送年报时应及时报告相关许可证信息,确保应报尽报。
七、未按时年报或年报信息不实的后果
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有关信息的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上述情形的个体工商户,将被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示。
八、特别提示
(一)年报无需缴纳任何费用。任何以市场监管部门名义要求提供个人银行卡号、银行卡密码的行为均为诈骗。请注意防范含有非法链接的诈骗短信,不要轻易泄露企业信息、个人信息、银行卡号信息,不要向陌生人转账或支付,谨防受骗。
(二)年报问题咨询。为更好服务经营主体年报,方便经营主体及时了解年报政策、规范准确填报年报,如有问题请咨询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咨询电话0354-3368866。
晋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