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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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日期: 2022-09-2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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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综合办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10-01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现将《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综合办

                   2022年9月29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决策部署,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晋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晋中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是我区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开发区党工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应急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优势和各相关单位的专业优势,形成统分结合、分类管理、部门协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3)坚持居安思危、预防为主。提高全社会风险防范意识,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因素及时分析研判、监测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建立健全我区应急救援力量体系,统筹整合各类应急资源,健全完善各类力量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5)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强化突发事件防范应对科技支撑,加强先进应急装备的开发推广应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1.5事件分类分级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森林草原火灾、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和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和疫苗安全事件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油气供应中断突发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和舆情突发事件等。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区级专项预案、部门预案中予以明确。

1.6 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6.1 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应对、逐级介入的原则。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原则上由省政府负责应对,由省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事件,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市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应对,区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部门按照响应级别做好协调指导和应急救援。

突发事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或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1.6.2 响应分级

开发区管委会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原则上启动一级响应由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和组织指导应对;启动二级响应由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决定和组织指挥应对,并报告主要负责同志;启动三级、四级应急响应由区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牵头单位决定,组织指导协调和支持事发单位应对。

区级应急响应分级可参照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或举办重大活动、召开重要会议时期的,可适当提高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7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文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7.1 应急预案

开发区管委会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其中,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开发区管委会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应急保障,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各园区服务中心等法人和基层自治组织制定,主要针对基层组织和本单位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内部工作。

1.7.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内容一般包括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等。开发区管委会及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分解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责任人。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应急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的工作安排或现场处置方案。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2 指挥体系

在开发区党工委统一领导下,开发区管委会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组织防范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区级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区级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现场指挥部组成。总指挥部、专项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机构;现场指挥部是区级应对突发事件的现场组织指挥机构。

2.1 区级指挥体系

2.1.1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区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在开发区党工委领导下,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全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负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对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和开发区党工委关于灾害防治、事故防范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协调推进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制定修订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统筹制定全区应急管理政策措施和发展规划。

总指挥由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区安监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总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总指挥部日常工作,督促落实总指挥部决策部署,协调指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制定修订开发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负责预案衔接工作,协调推进全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按照总指挥部要求,依据职责分工和专项预案规定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2 区级专项指挥机构

总指挥部下设6个专项指挥部,分别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园区建设事故应急指挥部、市场监管事件应急指挥部、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生态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消防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部。

专项指挥部在总指挥部具体指导下,统筹协调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和组织应对工作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相应突发事件应对的牵头部门,承担部日常工作,制定、修订一般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协调开展相应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工作,组织桌面推演和实兵演练;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应急救援行动;协助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相应一般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推进调查评估和善后处置工作;报告和发布相应一般突发事件信息,指导区安委办各成员单位相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经总指挥部研究可以对专项指挥机构设立进行调整。对于6级专项指挥机构没有涵盖的其他突发事件应对指挥机构,在相应级专项预案里予以明确,为应对有关一般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设立提供依据。

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牵头部门)见附件8.1

2.1.3 现场指挥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原则上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根据专项预案规定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负责同志担任或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指定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根据专项预案规定由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或根据需要由指挥长制定有关部门、事发地负责同志的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负责同志、事发地负责同志及相关事发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担任。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由专项指挥部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牵头部门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指导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2.2 开发区基层指挥体系

产业园区各园区服务中心等基层组织要结合实际明确和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2.3 专家组

区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专项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平时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工作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1.1 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建立完善各园区服务中心、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制定风险分类分级标准和管控办法,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针对风险采取防控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定期综合评估和分析潜在风险,研判突发事件可能趋势,提出防范建议,做好应急准备,报开发区管委会,并抄送区安监局。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风险辨识评估,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隐患。

3.1.2 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1.3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重大基础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开展可行性论证和风险评估,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3.2 监测与预警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机制,统筹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逐步建立全区统一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体系。

3.2.1 监测

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洪涝、干旱、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园区火灾、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特种设备、传染病疫情、食品药品安全、主要生产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社会治安、金融运行、粮食安全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区级突发事件牵头单位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建立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开展联合会商和综合研判,做好监测监控和预警预报,强化灾害区域联防联控。

3.2.2 预警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体系。

1.确定预警级别。按照国家有关预警级别的标准,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征兆信息后,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

2.发布预警信息。经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一级政府或相应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2)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视情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4)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6)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7)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8)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9)有关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警报的开发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 开发区管委会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各类信息员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灾情统计报告、先期处置等职责。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开发区管委会、有关主管部门或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络员和有关部门、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以及公民个人等要及时向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并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相关情况。同事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企业。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敏感信息,发生在重点区域、重要时期的信息,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一般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市委、市政府和市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按照规定可越级上报。  

3.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信息来源、事件类别、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事件态势、现场处置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的,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4.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信息报告具体要求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进一步明确。

3.3.2 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伤病员,加强个人防护,向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部门要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园区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开发区管委会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 开发区管委会调动各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开发区管委会指挥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应对原则和分级响应规定,分别负责相应级别有关突发事件的应急组织指挥。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按照上级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超出开发区管委会处置能力的,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区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工作。

2.现场指挥。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的,开发区管委会现场指挥部应纳入省、市级现场指挥部,并服从省、市指挥部的领导。

当上级人民政府派出现场工作组时,区级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并接受业务指导,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区消防救援队伍和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等在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的指挥关系和指挥权限指挥。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纳入现场指挥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3.4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处置需要,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统筹调集有关应急队伍、专家技术力量、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分析研判道路、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收集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3)立即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受灾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对孤儿、未成年人、智障人员、老年人及残疾人员等特殊人群采取针对性服务方式优先安置。

4)协调开展卫生防疫知识宣传以及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迅速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公共基础设施运营保障部门等有关部门要协调运力、优先调度、优先保障应急抢险救援人员、救灾物资和伤病人员的运输、救援需要,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6)开展应急监测,有关部门组织布设或恢复现场观测设施,安排专业力量,实时监测跟踪灾情、风险、隐患,对突发事件发生区域形势进行研判。晋中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开发区分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事故灾害区域地理测绘;晋中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

7)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8)启用管委会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9)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0)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11)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2)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3)依法严厉打击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4)加强重点目标保护、重大危险源监控、危险物品转移、险情隐患排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15)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或其他必要的应急措施:

1)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带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3)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应急心理救助等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6)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安全保卫,并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7)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通信保障、现场信息、环境监测、应急测绘、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灾害救助、新闻保障等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8.2),应组织指导各相关单位编制相关保障工作方案,保障工作方案管理比照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安监局负责做好衔接。没有牵头部门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提请上级支援。

3.3.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突发事件发生后,开发区管委会应急指挥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的初步核实情况、管委会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权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动态发布信息。信息发布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经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结束,或降低响应级别,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指挥权移交下级指挥部。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对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给予补助或补偿,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进行归还和给予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必要时,区级主管部门要派人会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政府及级主管部门;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后,市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省政府及省级主管部门;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省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对事故调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各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度发生的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开发区管委会报告,抄送安监部门。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上级政府报告,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3.4.3 恢复重建

健全开发区管委会统筹指导、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恢复重建要精准施策。强化地方重建主体责任,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开发区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各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 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各园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扶持该园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需要市级援助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提出请求,向市级有关部门汇报调查评估情况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

4 应急保障

4.1队伍保障

1)开发区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主力军,开发区管委会要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的骨干力量。区级各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总指挥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3)基层应急队伍是先期处置重要力量。各园区要结合实际,单独建立或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发挥基层民兵应急力量的作用。

4)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的辅助力量。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等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2 资金保障

1.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区级应急指挥机构运转、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和救援救灾工作资金经费,及时支付突发事件处置和应急救援的费用。

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范围较大、损失严重的或财政困难的园区,根据事发园区实际情况和园区的请求,区级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2.区安监、区财政局及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区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3.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3物资装备保障

1.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有关区级牵头部门,要会同区财政局等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推进全区应急物资信息联网,建立全区统一的应急物资调度平台,健全完善管理协调机制,实现区级、各部门、各类物资共享共用,统一调拨。

2. 开发区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的生产、供给。

4.4科技支撑

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不断增强应急工作的科技保障能力。加强应急管理信息化支撑保障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监管执法能力、应急指挥能力和社会动员能力。

4.5医疗卫生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做好应急卫生资源的协调工作,研究制定应对不同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

4.6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等部门负责协调交通运输保障,完善应急运输协调机制,确保应急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公安等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协调开辟便捷应急通道,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装备。

4.7避难场所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园区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要求的避难基础设施,保障疏散避难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

4.8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维护,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园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治安维护工作。

4.9应急通信保障

经济运行部协助配合市直有关部门做好电力企业、通信运营的安全生产工作

4.10基本生活保障

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进行监测和处理,确保应急状态下城市生命线和重要用户以及事发地的基本用水、用电、用气安全。

应急等部门要会同开发区管委会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4.11区域协作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协作,建立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

4.12各灾种、各行业应急救援具体保障措施在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里体现。

区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见附件8.2。

5 预案管理

5.1预案编制

1.区安监局制定本级行政区域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制编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区级应急预案及制定修订工作规划应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辨识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园区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区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统筹指导本级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办理部门应急预案和各园区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

总体应急预案由区安监局组织制(修)订,按程序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并公布实施;本级总体应急预案报上级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应部门制(修订),与区安监局联合组织专家评审,按程序报请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以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需由开发区党工委批准的预案,以党工委名义印发,报上级相应部门备案,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制(修)订,组织专家评审后,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本级安监部门和上级相应部门备案。

各园区和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要经各园区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重大活动保障、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应急预案,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报备。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区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各园区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演练。企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实际经常开展应急演练。

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根据演练评估结果,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视修订内容,可适当简化修订程序。

3.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提出修订建议。

5.5 宣传和培训

1.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正规传播手段,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综合办应当定期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宣传活动。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2.公民按照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对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由区安监组织修订,报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安监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修订建议。

开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本预案由区安监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附件

8.1突发事件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牵头部门)

 

1.自然灾害类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单位

区专项指挥部

1

防汛抗旱

园区建设管理部

园区建设管理部

2

地震灾害

园区建设管理部

园区建设管理部

 

2.事故灾难类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单位

区专项指挥部

1

生产安全事故

区安监局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指挥部

2

冶金工贸行业事故

3

非煤矿山事故

4

危险化学品事故

5

火灾事故

区消防救援大队

消防火灾事故

应急指挥部

6

城乡建设

园区建设管理部

园区建设事故

应急指挥部

7

特种设备事故

区市场监管分局

市场监管事件

应急指挥部

8

环境污染事件

区生态环境分局

生态环境事件

应急指挥部

3.社会安全事件

 

序号

事件类别

牵头单位

区专项指挥部

1

恐怖袭击事件

区公安分局

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

2

刑事案件★

区公安分局

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

3

群体性事件

区公安分局

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

4

舆情突发事件

区宣传信息中心

社会安全事件

应急指挥部

附表8.1中带“★”标记的是部门预案,其他为专项预案

 

 

 

 

 

 

 

 

 

 

 

 

8.2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序号

事件类别

主要牵头部门

专项指挥机构组成部门

1

灾害

现场信息

综合办

区经济运行部、区安监局

2

抢险救援

物资装备

综合办

各园区服务中心、园区建设管理部、经济运行部、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3

自然灾害

救助

综合办

区财政局、区安监局

4

社会秩序

区公安分局

综合办

5

新闻保障

开发区宣传信息中心

综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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