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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晋中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1 08:00:45    来源: 访问量:

征集单位:市政府办公室

征集时间:2022-8-1 至 2022-8-31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已成为重大国家战略。省、市相继出台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涉及面广,单靠财政资金很难保障。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特别是引导、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广泛参与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为充分调动社会资本方积极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施细则〉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1〕33号)等文件精神,起草了实施意见《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晋中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草案)》。现对《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晋中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晋中市榆次区新华街199号(邮编030600)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黄河流域(晋中区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wk2638483@163.com。

感谢参与和支持!


晋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

实施意见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事关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千秋大计。实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是国家、山西省的重大战略,更是晋中发展的重大机遇,需要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特别是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主动参与。根据《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晋中市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区域规划(2020-2030)》(市发〔2021〕25号)、《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实施细则》(晋自然资发〔2021〕33号)、《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2年农田建设任务的通知》(晋农建发〔202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活市场活力,优化投资结构,加强试点示范,聚焦重点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各类可研、设计、方案编制和工程建设和运营,实现全过程管控,缓解建设资金短缺,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综合效益最大化,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构建全市“484”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矩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系统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体系,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参与机制

(一)参与内容

1、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是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

2、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之外的重大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营。水资源开发利用,统筹城乡供水,水源工程、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回收等一体化建设运营。

3、未利用地开发利用、高标准农田建设、林业扩规增效。

4、土地一级开发,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国有土地乡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并进行适当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三通一平"、"五通一平"或"七通一平"的建设条件。

 

(二)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实施工程项目建设和运营。

2、与政府合作。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各县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3、股权转让。通过股权转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盘活现有国有资产,筹措项目建设资金。综合水利枢纽、大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4、社会投资人+EPC。当地政府授权当地政府平台公司作为项目片区综合开发实施主体,与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按照政府的要求,负责片区的规划编制、土地一级开发、土地二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导入、运营管理。

5、投资补助。从下达的国家任务资金中,以投资补助的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方投入参与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建设标准和质量。采取工程总承包模式、委托代建、先建后补等多种方式,利用“高标准农田+”,吸引社会资本方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

6、公益参与。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

(三)参与程序

1、科学设置项目。县政府坚持问题导向,依据本区域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修复专项规划,科学设立各类项目,明确具体项目内容和目标任务。

2、合理制定实施方案。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方案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一并包含矿山生态修复、用地指标流转使用、土石料资源利用、林业采伐、运营管理服务费支付等相关内容,明确核心指标和绩效指标。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施行。其中,涉及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的须经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3、公开引入社会资本方。县政府将审查批复后的项目实施方案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选择有技术、有实力、有经验的社会资本方,并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明确建设内容,各方权利义务的违约责任。其中,对矿山生态修复项目采取勘察、设计、施工、运营管护总承包一次性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实施主体,对矿山环境破坏和毁损土地分布集中的区域进行集中治理修复。

按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对不具备勘察设计、施工等资质条件的社会资本投资方可委托选择相关专业机构承担实施,有关社会资本方权益可在与当地政府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明确。

4、规范开展各类资源市场化交易。建立自然资源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依托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

5、项目评估。社会资本方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及时向县政府或授权的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县级有关部门组织专家验收通过后,要形成项目绩效分析报告报相关部门。

6、收益保障。县政府要按照签订的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社会资本方投资和收益。

三、重点领域

1、河湖生态保护修复。按照“一水一策”原则,通过控污、增湿、清淤、绿岸、调水“五策并举”,全力推进以汾河和云竹湖为重点的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统筹农业灌溉输水与河流生态补水,满足河道生态用水需求,促进清水复流。以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为方向,加快构建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运作体系,推进县域统规共建生态修复治理项目建设。

2、小流域综合治理。开展以小流域为单元的山水林草田路综合治理,合理配置工程、林草、耕作等措施,形成综合防治体系,提升区域水土保持功能。加快生态清洁型小流域建设,有序推进还林、还草、还湿、还滩,营造河岸护岸林、侵蚀沟水保林、塬地生态经济林,加强生态保护修复。

3、土地综合整治。以东山五县为重点,推进土地开发综合整治工程,探索旱作梯田建设。积极开展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大力实施土地开发项目。在25度以下坡耕地建设水平梯田,并配套生产道路、蓄水池、水窖、小型节水灌溉等措施,将跑水、跑土、跑肥的“三跑田”变成保水、保土、保肥的“三保田”。

4、农田生态保护修复。大力实施丘陵山区农田宜机化改造,新建一批旱作高标准农田。全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农田土壤修复工程,提升耕地质量水平。加强田间道路、沟渠等造林以及林网补缺,营造混交林,提升农田防护林网的防护功能,完善农业生态系统。鼓励采取合理的轮作倒茬进行种植,确保土壤养分均衡。

5、森林生态系统建设。大力实施林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面提高森林覆盖率,有效提升森林质量,力争实现市域宜林荒山基本绿化。抚造并重、保育结合,优化树种、林分结构,提升森林质量和景观等级,促进森林向近自然林方向发展。

6、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加快湿地公园建设,建立完善生态用水机制,保障湿地生态饮用水需求,对水库等库周湿地实行优先保护和修复。通过采取工程技术和生物技术措施,实施湿地保护与修复工程,对主要河流两侧滩涂低洼地进行蓄水造湿,有效扩大湿地面积。

7、矿山生态治理。按照“谁破坏谁修复”、“谁修复谁受益”原则,盘活煤矿和非煤自然资源,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积极推进矿山生态修复。以地质灾害治理、地形重塑、土壤重构、植被重建等综合治理,恢复矿山生态。

8、采煤沉陷区生态保护修复。持续开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推进土地复垦,倾斜支持采煤沉陷区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还草、陡坡耕地生态治理、林草植被恢复等工程。在自然条件较好的地区,以自然恢复为主,辅以适当的人工修复措施,逐步恢复和增强生态环境功能和稳定性。

9、高标准农田建设及高效节能灌溉。要综合考虑水土资源条件、农业产业发展需求等因素,进一步优化高标准农田项目布局,着力完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耕地质量,切实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10、城区片区改造更新。实施土地开发一二级联动,注重产业导入,加快实施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四、支持保障

社会资本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后,可通过以下方式,依法依规获得相应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通过投资形成的各类土地指标交易收入分配;日常运营管理服务费;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土地增值收入分配;林木种植采伐;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一)规划管控

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项目范围内涉及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需要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的,可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守住耕地红线,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二)专项补助资金统筹

市县财政部门要统筹整合各级财政对涉农、涉水、涉地、涉林工程项目下拨的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前期资金,集中力量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项目建设。

(三)伴生资源利用

参照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相关规范规程和设计标准,对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等安全隐患的新修复工程新产生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并纳入成本管理;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于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道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允许生态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修复主体合理收益。

(四)指标交易归集

县级政府要探索建立自然、农田、城镇等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激励机制,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粮食产能指标、碳排放指标等指标市场化交易。财政部门要设立专户,统筹项目产生各类指标的交易收入,优先支付社会资本方项目工程投入及收益。

1、社会资本参与修复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和损毁土地,修复后为农用地,特别是优先修复为耕地的,可作为新增耕地节余指标,纳入省级土地指标交易平台公开竞价交易使用。交易所得全部或部分返还社会资本方。

2、修复区域内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节余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内流转使用。交易所得全部或部分返还社会资本方。

3、利用修复并验收合格后的土地开展光伏项目的,产生的碳排放指标可以通过碳排放指标交易,交易所得全部或部分返还社会资本方。(财政局提出上述3条提供依据)

(五)产权激励

项目完成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1、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修复主体,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的开发。以林草地修复为主体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

2、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拟作为国有农用地的,县级政府或其授权的主管部门以协议形式确定修复主体,签订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合同,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渔业生产,使用中不得改变农用地性质。

3、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

4、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在矿山修复后的土地上开展旅游、光伏产业、建设观光台、栈道、光伏设施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的,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其用地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5、生态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

6、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利用矿山修复后的国有建设用地发展教育、科研、体育、旅游、公共文化、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产业,可按有关规定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项目,允许土地使用权人在自愿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7、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

(六)财税支持

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对于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国有企业,可以将企业全部利润转增为企业资本金,满足项目建设融资需要。

(七)金融扶持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金融机构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项目,拓宽投融资渠道,优化信贷评审方式,积极开发适合的金融产品,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企业提供中长期融资担保支持,解决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的问题。推动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完善灾害风险防控和分散机制。

(八)力量整合

整合市县国企力量,发挥市属企业筹融资能力,成立由市属国有企业与各县(区、市)国有企业共同出资的专业化股份公司,发挥各自优势,依法合规承接各地的生态修复、水域治理、土地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和国土绿化等全域综合整治项目建设。先行在东山和平川各选取两个县作为试点,大胆尝试、积极探索、稳步推进。

(九)授权到位

县政府要积极探索投融资模式,加快推进城镇化建设,可以授权当地国有平台公司作为城镇片区整体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平台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资质、资金实力强且能吸引产业落地的社会资本方,并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由平台公司负责片区综合开发的投融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市)要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方参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要畅通渠道、听取诉求,保障社会资本方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2、强化示范引领。发挥骨干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发展。鼓励开展相关技术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性可持续发展模式。

3、优化监管服务。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片区开发项目及投资需求、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加强督察和执法,全程全面依法监管,严格规范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

4、做好宣传引导。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开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政策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促进全社会关心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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